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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3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8號債 權 人 陳嘉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BOBO SHOP 美國代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㈣陳報工作損失11,602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㈤提出交通費用之收據影本。

㈥確認訴訟費用500元是否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若是,此

筆費用已於請求事項第二點載明由債務人負擔,已重複請求。並確認請求金額「17,346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應扣掉訴訟費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