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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3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8號債 權 人 陳嘉勳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OBO SHOP 美國代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又民事訴訟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時增列第511條第2項,據以強化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釋明義務,此觀該條項之立法理由揭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即明。可知支付命令制度在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以期達疏減訴源之目的。職是,在較有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仍以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紛爭為適當。若當事人欲依非訟程序支付命令救濟,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但仍應提出兩造俱無爭執之證明文件始可核發,否則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仍有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參照),若濫予核發,不僅對債務人不公平,勢將造成更多紛爭,殊違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之本旨。

二、本件意旨略以:伊於113年2月27日向債務人BOBO SHOP 美國代購(台中沙鹿店)以網路購物方式,購買外套及短袖福箱,含運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369元。詎料,伊收到貨物檢查發現,其品項及尺寸顯不相符,第一時間通知債務人要求退款,惟債務人不願退款亦不願更換款式。嗣伊將貨物寄回債務人,債務人卻以已經超過7天鑑賞期不願收件。是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購買金額加計跨行費用4384元、運費60元、工作損失10402元,合計14846元,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以上開主張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LINE對話截圖影本為釋明。然經細繹債權人所提之LINE對話截圖內容可知,兩造間就本件購物糾紛是否合意解除契約、是否退款或換貨等爭執並未達成合意,且所應退款之金額、退款之起迄日、退款之相關方式等重要內容,兩造間亦未有任何協議約定,又依LINE對話截圖內容觀之,債務人顯然對於債權人關於退款及換貨之請求,明白表示拒絕,是難認債務人有給付義務之存在。另關於債權人主張之工作損失10402元部分,債權人並未詳述何以債務人該當何法律要件,而有給付義務之存在,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證據資料供本院得為即時之調查,足見其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兩造間之糾紛須經由兩造開庭進行攻防答辯、調查證據、辯論等程序,再由法院判決認定,顯無從依督促程序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即遽予認定,宜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