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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5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0號債 權 人 台中市民俗技藝工作者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蔡意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采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台中市民俗技藝工作者職業工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王采方參加工會之釋明資料(如:報名表或債務

人為工會會員之證明。)㈢提出債務人積欠勞保費、健保費、工會常費之釋明資料;

並陳報積欠勞保費35,654元、健保費34,218元、工會常費7,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