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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債 權 人 劉名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嘉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及請求工程款5萬元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陳嘉明(住○○市○○區○○路00巷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