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債 權 人 劉名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嘉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及請求工程款5萬元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陳嘉明(住○○市○○區○○路00巷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