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28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蕭雅茹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美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李美賞核發支付命令,經核李美賞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葉日謙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李美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