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債 權 人 曾崇寧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詠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王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王麗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被繼承人王麗玉之遺產稅申報相關釋明資料,並請提
出狀附可供分配遺產清冊估算表中〝不動產類別3項、其他動產6項〞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