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債 權 人 黃啓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0月7日」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㈤提出特別拍賣及侵權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