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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債 權 人 黃啓良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按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0月7日」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㈤提出特別拍賣及侵權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㈥確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9日提出補正狀到院,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10月7日彰院平109司執孟字第3880號函、郵局存證信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等,惟債權人未陳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確認利息及利率為何?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