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228號異 議 人 王劭芹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於114年2月2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是否針對本院於114年2月7日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如是對於114年2月7日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四款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台端於114年1月13日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未簽章,已於114年2月7日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⒈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⒊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⒋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