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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0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4號債 權 人 華穗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聶玉美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里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既判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兩造於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在案,該經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得再行起訴請求,是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依首揭規定,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債權人得逕持上開調解書,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