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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2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7號債 權 人 林佳蓉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徐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借款、返還合夥財產、補充損失)及法律依據究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借據、合夥契約、約定出資方式內容)。㈢承前㈡,如本件係請求債務人補足損失(合夥所負之債務),則請提出請求補足之依據,併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因民法第669條已規定,除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無補充損失及增加出資之義務)㈣承前㈡,本件如係請求返還出資額,查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亦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請提出兩造會同結算損益之相關釋明文件(非一造單獨結算)。㈤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徐嬌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