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9號債 權 人 卲人傑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卲慧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裁定內容給付債權人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624元及利息,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裁定在案,依上開規定,上開裁定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本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