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僑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權人已取得第三人潘欽陵對債務人張僑丹之和解款債權之釋明資料(支付轉給命令與移轉債權予債權人之移轉命令性質不同,經核發支付轉給命令者,僅係將執行標的之債權金額向法院支付,再轉給債權人,債權人似未當然取得該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