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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5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債 權 人 林秋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三益記帳及報稅理業務人事務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林孟樺之證明資料。

㈡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