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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8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債 權 人 朱泰均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文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文忠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僅提出LINE對話截圖,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借款7萬元之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郭文忠之釋明資料。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㈤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㈥提出債務人承諾每月還款5000元之釋明資料。㈦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及未還款金額各為何?㈧提出債務人郭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4月11日陳報借款僅有LINE對話並無請求借款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但仍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資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