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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催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33號聲 請 人 徐莉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正確?(聲請人與票據掛失通知人不符)請確認何人為票據號碼JA2487980號支票之最後執票人,如為蕭素瑄,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蕭素瑄,並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JA2487980號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