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相 對 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相 對 人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相 對 人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兩成相 對 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相 對 人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欣宜相 對 人 稷豐食品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綾雯相 對 人 士錫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仁皓相 對 人 韓慶餐飲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謝宗穆相 對 人 蒙在鍋裡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相 對 人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官承纁相 對 人 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偉正相 對 人 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相 對 人 彭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米蘭街義式小館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若蘭相 對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相 對 人 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創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復民相 對 人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梨妃相 對 人 逗狗股份有限公司即博斯逗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信吉相 對 人 何紅紅即食八津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37,58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並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1年度司執字第55650號強制執行事件,請求確定執行費用額,並提出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持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經聲請人預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5,909,586元、地政規費28,000元在案,合計15,937,586元(計算式:00000000+28000=00000000),並有相關證明文件為憑,核屬執行程序所必要,並惟考量本件係相對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耕公司)於租期屆至後拒不歸還系爭土地,至其餘相對人則僅為相對人深耕公司就系爭土地之轉承租戶,參照上開判決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意旨,命相對人深耕公司負擔本件執行費用,以求公允。是以,相對人深耕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