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7317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11、12樓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大森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49條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劉大森前經本院97年度破字第69號裁定宣告破產,由本院98年度執破字第3號進行破產程序,債權人前持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定判決之內容申報債權,已由上開破產程序,受償新臺幣17,025元,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閱無訛,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執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所換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