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09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9434號債 權 人 鉑原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毛健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之工程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地址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區及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