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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22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2314號異 議 人 謝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2樓代 理 人 張宏銘 住同上相 對 人 林凱威 住○○市○○區○○○路00號1樓

陳淑春 住同上上列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對本院113度司執字第122314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314號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下稱金服公司)於114年9月10日進行拍賣不動產拍賣案件之第二高標投標人,然第一高標投標人並未使用金服公司之投標書,且投標書標別之欄位填寫「四」,本次拍賣並無標別「四」,且投標書多處更正塗改,卻未依規定加蓋修正章或簽名確認,基於法院拍賣程序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標,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應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投標人所出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點前段及第10點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定投標是否有效時,應依投標書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並依其投標能否確保投標之秘密性及正確性,客觀認定之。倘投標書之記載,足以確定其投標應買之不動產與拍賣之不動產具有同一性者,且無其他無效事由時,其投標即應認為有效。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點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314號委託金服公司以114年度中金職字第74號就債務人盧玉蘭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71、43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金服公司於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許進行系爭不動產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最低拍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000元,相對人及異議人等共6人投標,其中相對人持本院之投標書以總價9,000,000元投標,異議人則持金服公司之投標書以總價8,769,999元投標,兩者均係使用司法院規定格式之投標書,應屬合法,分別為最高標及第二高標,經金服公司拍賣官以相對人為最高標,宣告由相對人得標拍定,此有拍賣公告、拍賣不動產紀錄筆錄及投標書在卷可稽。觀諸相對人投標書之記載,其標別欄固記載為「四」,然其關於拍賣標的「地號996」、「建號171、427」之記載,核與系爭不動產相符,則揆諸上揭說明,金服公司自得依投標書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後,客觀認定相對人投標書之有效性,而相對人投標書縱有修改,然非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8點所規定投標無效之情形,又相對人投標書乃標價最高者,則本件由相對人得標拍定,於法並無不合。故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投標無效云云,難認有據。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