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1號債 權 人 趙溫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添水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之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債權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暨本票正本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之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執行標的依首揭規定,不得作為扣押之標的,故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