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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4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4672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慈仁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持上載林慈仁為相對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44680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林慈仁已於110年12月5日死亡,有債務人林慈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