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828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劉德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對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之強制執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持上載羅偉峰即羅文竹、吳沂芳即吳綉花及黃長興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因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對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惟查,債務人黃長興已於98年6月9日死亡,已另以裁定駁回該部分在案,又債務人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二人住所地均係在苗栗縣頭份鎮,有債務人黃長興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一紙及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各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黃長興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對黃長興之聲請已另駁回;關於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之強制執行,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