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60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048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送達代收人 陳瑾慧債 務 人 江宗錡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江宗錡設籍雲林縣,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