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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74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4569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蔡盟從 住○○市○區○○○○街00號三樓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盟從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責任準備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