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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87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7547號債 權 人 林弘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婉婷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之2、第28之3、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