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1690號債 權 人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嚴詠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嚴詠對第三人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保險等資料,惟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