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173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淑芳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9日持上載吳淑芳及吳淑敏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代為查詢債務人吳淑芳之財產及所得清單後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吳淑芳已於112年10月16日死亡,有債務人吳淑芳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