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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杜盈慧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旻哲債 務 人 蔡倍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旻哲、債務人蔡倍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2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1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2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旻哲、蔡倍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7日邀同債務人蔡倍維及第三人王滿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另簽訂保證書,保證書第一、二條約明連帶保證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保證債務分別為360萬元、1450萬元,合計1810萬元。而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7日、110年10月23日及110年12月2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7筆①壹拾柒萬元②陸拾捌萬元③貳佰捌拾捌萬元④柒拾貳萬元⑤柒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⑥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⑦貳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第三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屆期未為清償,債務人蔡倍維亦未履行保證債務,計尚欠本金5,784,1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蔡倍維已於111年12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旻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清水區 銀聯 1760-3 248.00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8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79.45 二層:79.45 三層:79.45 屋頂突出物:21.24 合計:259.59 陽台:15.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