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99號聲 請 人 李秀滿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戴兆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9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以支票、借據、本票調借現款所負之債務、及代墊、代償、保證、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及因買賣所生已付價金返還及違約賠償。並包括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3年9月3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每萬元每日以新臺幣壹拾元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參與分配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及本抵押權訴訟之律師費、訴訟規費等全部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及加計之違約金。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帳務管理費及聲請本票裁定之程序費用。6、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於本抵押權擔保範圍內簽訂契約所衍生之手續費用及相關稅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戴兆君,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戴兆君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3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3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務契約書(兼作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烏日區 興祥段 189 1,605.45 100000分之800 2 臺中市 烏日區 興祥段 189-1 23.08 100000分之800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8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013層 八層:73.54 合計:73.54 陽台:12.89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八樓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4,46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