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消債核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唐明傳為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債務協商成立日期並提出無擔保債權協議書、有擔保債權協議書。

㈡提出新臺幣51元之郵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