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唐明傳為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債務協商成立日期並提出無擔保債權協議書、有擔保債權協議書。 ㈡提出新臺幣51元之郵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