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462號聲 請 人 張林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仁博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5日止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