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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490號聲 請 人 侯政諭相 對 人 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勁州相 對 人 林市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3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0,餘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隨即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提起系爭事件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300元(參第一審卷,頁63)。是以,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7,030元(計算式:70300×10/100),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