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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張雲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皮膚科技文教基金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皮膚科技文教基金會之清算人,因尚未申報112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而不予備查,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