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790號聲 請 人 賴明興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慈恩園佛學研究學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臺中市慈恩園佛學研究學會之清算人,茲因111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36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