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872號聲 請 人 趙令鈞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岳陽樓書學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社團法人臺中市岳陽樓書學會清算人,於113年7月8日同意就任,原應於114年1月7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社團法人催告債權公告未尚屆滿,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7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