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服部達哉代 理 人 吳釆模律師
林柏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日商旭燦納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外國公司依其性質,準用前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第38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日商旭燦納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本件清算尚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核定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77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