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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028號聲 請 人 陳傑儒上列聲請人因福安醫療財團法人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福安醫療財團法人前由陳歆玫向本院呈報就任為福安醫療財團法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中院平非拾陸112司司349字第1129017903號函准予備查;嗣聲請人陳傑儒聲請變更清算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准予其備查。惟福安醫療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之解散處分業經臺中市政府以其非福安醫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撤銷在案,有臺中市政府113年6月18日府授衛照字第1130125180號函在卷可查(業據調取本院113年度法登他字第250號登記卷宗查明),故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暨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均經本院撤銷備查否准其聲請,從而本件展延清算程序之聲請自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