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王建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向勞工局申請註銷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須更正營所稅清算申報書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