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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江凱量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三、「展期至民國113年2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