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趙文俊即一欣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主張就本院113年度建字第5號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而查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建字第5號判決在案,然被告對該判決尚有不服而提起上訴,迄仍未確定,此有本院調閱上開訴訟之卷宗查核無誤,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上開本案判決既尚未確定,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