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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聲 請 人 王松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智利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清算,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4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