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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06號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相 對 人 黃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50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