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 紀昆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韓珍館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韓珍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負債,尚須籌措資金償還,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63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