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洪育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核准解散已久,相關財報資料未能保存,尚待蒐集相關資料以辦理決算申報及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等程序,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