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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96號聲 請 人 王騰雲

王百祿林慶福林慶芳王淑貞林志龍林月年林月華呂宛華相 對 人 黃淑珍

林淑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裁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0號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上開塗銷地上權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0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