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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33號聲 請 人 陳慧娥相 對 人 陳德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59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代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餘由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核算,相對人就系爭事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0,592元(計算式:20800×99/100),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