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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廖家真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廖家真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廖家真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廖家真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留有財產,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登記、財產目錄公證完畢,且聲請宣告死亡程序,經鈞院以112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在案,失蹤人廖家真既已宣告死亡,故聲請人就財產管理人之職務業已終了,爰請求鈞院酌定合理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申請書、財產目錄公證書、聲請死亡宣告等程序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審酌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登記、財產目錄已公證完畢、聲請死亡宣告等事宜,爰酌定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萬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