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廖家真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財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