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乙○○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甲○○法定代理人 黃○○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終止收養契約書正本(需有收養人乙○○、被收養人甲○○及收養終止後法定代理人黃○○簽章)。
三、聲請狀當事人欄應增列終止收養後法定代理人黃○○,且被收養人甲○○及其終止收養後法定代理人黃○○應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